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平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24民初852号 |
案号 |
(2021)豫0724执恢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永会、邵明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吕永会、邵明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期内利息9438元。三、被告吕永会、邵明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按借款本金20万元利率14.85‰从2015年12月11日起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款日。四、被告饶平利、马刚、岳明兴、冯冬青、郭凤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280元,由被告吕永会、邵明慧承担,被告饶平利、马刚、岳明兴、冯冬青、郭凤英连带责任负担。退回原告22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