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7********4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7民初2412号
案号
(2021)豫0527执1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樊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51653.21元及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以本金500000元按年利率2.175%计算的担保费并支付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551653.21元的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樊建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716元、保全申请费3407元、保险费1731.95元;三、被告王自玲、陈俊义、陈国发、柳国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自玲、陈俊义、陈国发、柳国伟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樊建华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7元,由被告樊建华、王自玲、陈俊义、陈国发、柳国伟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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