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11********5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22民初1130号
案号
(2021)豫1122执1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贺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3元,诉讼保全费2270,诉讼保全保险费1050元,共计6333元,由被告贺飞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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