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5********0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802民初3863号 |
案号 |
(2021)闽0802执3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华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益杰2020年10月尚欠的货款105781.35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105781.3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李华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益杰2020年11月尚欠的货款88848.45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88848.4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