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4********0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3民终2785号 |
案号 |
(2021)黔2324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饶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贵州星华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三、驳回被上诉人贵州星华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饶勇的其余上诉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共计10050元,由上诉人饶勇承担7035元,被上诉人贵州星华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