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4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3民初15635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5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宏、方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丽颖借款本金350万元;二、被告陈宏、方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丽颖借款本金35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三、驳回原告丁丽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陈宏、方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