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6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 #40;2021& #41;皖1802刑初188号 |
案号 |
& #40;2021& #41;皖1802执3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腊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30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方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8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四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凌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6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守照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左小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钱丹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钱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2517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冯其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黄正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陈腊春、方洋、黄四成、李凌浩、陈守照、左小兵、钱丹丹、钱龙、冯其武、黄正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十二部、电脑主机一台等物品,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