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5********1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07105号 |
案号 |
(2017)川0104执4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偿还其代偿的借款本息91477.5元,并以91477.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8300为限。如果被告张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本案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由被告张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1-03 |
发布时间 |
2017-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