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正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102********6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青2822民初183号民事调解
案号
(2021)青2822执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青2822民初183号原告:徐艳青,女,1966年 6月 12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6606127584,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幸福巷 302号居民,现住都兰县牧民小区 13号楼 1单元 202室。被告:杨正悦,男,1984年 10月 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410046231,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清水镇清水村 7组 48号居民,现住该村。原告徐艳青诉被告杨正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前进行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置绣花机剩余款 13600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0 年 8月 12日被告来到原告所经营的“都兰县建设街青海省妇女手工制品示范基地”双方商定购买了一台双头电脑绣花机,经协商价格为18000 元,原告向被告支付 5000元的定金,被告收到原告的定金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条,被告向原告承诺2020 年 8月 30日之前将绣花机送到原告处,8月16日被告又声称:“让原告给付绣花机尾款,不然机子无法提出来”,原告又以微信方式将10000元尾款转给被告,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到至今未提供绣花机,无奈原告请求被告退款,被告分几次向原告退还1400 元后,剩余的 13600元以各种理由至今不予退还,现诉至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杨正悦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徐艳青绣花机购买款13600元。本案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即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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