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席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81********0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481民初3895号
案号
(2021)鲁1481执恢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席海波、王双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976.87元,截止2019年10月21日利息44616.87元,共计190593.74元;二、被告席海波、王双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145976.87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方法计算);三、被告宋兆民、王海亮、席建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2056元、保全费1472元共计3528元,由被告席海波、王双营、宋兆民、王海亮、席建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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