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臧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202********0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271民初1653号 |
案号 |
(2021)甘0271执1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玉门市亿海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长城支行借款本金49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为855111.51元;2019年12月18日起的利息以49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长城支行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有权对玉门市亿海矿业有限公司的设备(以玉动押2016-620981000041号动产抵押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对玉门市亿海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玉国用(2012)字第b-001号玉门市黄闸湾镇玉黄公路东侧(一期)16907.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玉门市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德弘矿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弘景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萍缘堂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文革、张海文、张艳文、张淑华、庞翀、臧伟、赵辉、王成英、董书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玉门市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德弘矿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弘景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萍缘堂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文革、张海文、张艳文、张淑华、庞翀、臧伟、赵辉、王成英、董书刚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玉门市亿海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