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31********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琼0108民初1925号
案号
(2021)琼0108执56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宁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560.16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截止2020年8月12日,尚欠利息及复利305.92元、违约金865.68元。自2020年8月12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人民币或500港币或500澳门元或100美元或100欧元,其余外币账户按最高100美元等值外币收取;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08-31
发布时间
2021-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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