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关旭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4********3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24民初778号 |
案号 |
(2021)辽0124执1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关旭男赔偿原告艾秋香医疗费2,333.41元(6,333.41-4,000.00);二、被告关旭男赔偿原告艾秋香误工费4,081.7元;三、被告关旭男赔偿原告艾秋香护理费1,029.44元;四、被告关旭男赔偿原告艾秋香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五、被告关旭男赔偿原告艾秋香交通费600.00元;六、驳回原告艾秋香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被告关旭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