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井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2********1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323民初1821号
案号
(2021)辽0323执6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刘井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鞠淑芝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分至2019年4月15日止)。二、被告刘井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鞠淑芝借款85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分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三、被告刘井波已给付的利息30000元应抵顶判项(一)、(二)款中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1025元,由被告刘井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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