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盖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2********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2民初1088号
案号
(2021)辽1102执7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盖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华工程款60,000.00元,并从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中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原告刘华已预交,减半收取650.00元,由被告盖勇负担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刘华已预交1,300.0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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