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11********2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1122民初294号 |
案号 |
(2021)辽1122执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有东、郭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冯克宏借款18.5万元,并承担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31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二被告杨有东、郭平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分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杨有东、郭平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