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明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4********1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25745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79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庞志朝、黄明芳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23017.51元及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庞志朝、黄明芳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3元,由被告庞志朝、黄明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