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南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5********1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34602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20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南海向原告叶德煊返还600万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南海向原告叶德煊支付占有上述600万元期间的利息(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叶德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2800元,由被告吴南海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叶德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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