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耀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5********4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0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5203执10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421212600839】。一、被告林耀泉欠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00元及利息(自1993年9月6日起至1994年3月6日止以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为15.6‰计收利息,自1994年3月7日起至1994年5月10日止以本金20000元按人民银行有关加息及罚息规定计收利息,自1994午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8600元按人民银行有关加息及罚息规定计收利息,抵除已还利息177.6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4元由被告林耀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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