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2********6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924刑初215号
案号
(2021)桂0924执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吕浩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二、被告人梁佳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三、被告人覃健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四、被告人周柏池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五、被告人梁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六、被告人蔡红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七、被告人梁佳退出的违法所得八千元、被告人梁炎退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八、责令被告人吕浩、梁佳、覃健伟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一百五十万元给被害单位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覃健伟已退赔的五万元、蔡红已退赔的四万八千元、李丹桃已退赔的二万七千五百元、唐某建已退赔的十五万四千元、梁佳已退出的八千元、梁炎已退出的五千元予以从中扣减)九、责令被告人蔡红退赔上述第八项中共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给被害单位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红已退赔的四万八千元、唐某建已退赔的十五万四千元予以从中扣减)十、责令被告人周柏池、梁炎退赔上述第八项中共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给被害单位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炎已退出的五千元予以从中扣减)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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