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2********79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2254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48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双方结算,被告崔海涛共需向原告齐风娟偿还购房款20万元,被告自愿于2021年7月1日之前偿还30 000元,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偿还30 000元,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偿还30 000元,于2022年4月1日之前偿还30 000元,于2022年7月1日之前偿还30 000元,于2022年10月1日之前偿还30 000元,于2023年1月1日之前偿还20 000元。若有任意一期逾期,则除应偿还剩余未还本金外,被告还应承担以未偿还部分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2021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逾期,原告可就全部未还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若案外人河南佰联实业有限公司将被告崔海涛名下10万元购房款退至原告齐风娟或其配偶蒋振方(身份证号码372930198603272531)账户时,如被告崔海涛未向原告齐风娟偿还完毕20万元,被告崔海涛同意将该款抵偿其未清偿完毕部分;若被告崔海涛已向原告齐风娟偿还完毕20万元,原告齐风娟或其配偶蒋振方应当将该10万元购房款于收到后3日内支付给被告崔海涛,若原告齐风娟或蒋振方逾期转款,则应承担年利率15%的逾期付款利息。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150元,被告崔海涛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已由原告齐风娟交纳,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崔海涛定于2021年7月1日前向原告齐风娟支付完毕。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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