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勇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3********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4民初13014号 |
案号 |
(2021)豫0192执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郑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8年12月30日欠息之日至2019年11月24日按月利率7.2‰计息,自2019年11月25日逾期之日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0.8‰计息);二、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新郑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富兆商贸有限公司、袁勇强向原告抵押的新郑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107国道东侧金立方小区1号楼1单元103不动产【抵押财产权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0787号】,被告新郑市富兆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107国道东侧金立方小区1号楼1单元101和102的2处不动产【抵押财产权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0691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0692号】,及被告袁勇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龙泊圣地—泊郡28号楼1单元104【抵押财产权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0629号】不动产协议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新郑市富兆商贸有限公司、袁勇强抵押的房产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新郑市富兆商贸有限公司、袁勇强有权向被告新郑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 800元,减半收取为73 400元,由被告新郑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富兆商贸有限公司、袁勇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