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安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0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28刑初546号
案号
(2021)豫1528执17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0元。二、被告人彭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0元。三、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四、被告人张安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五、被告人王俊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六、被告人何宗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七、被告人余新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八、被告人刘湘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九、被告人谭双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十、被告人李彬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十一、被告人袁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十二、被告人董天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十三、被告人李佳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十四、被告人徐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已预交)十五、被告人李金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十六、被告人项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十七、被告人苏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预交)十八、被告人喻二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500元。(已预交)十九、被告人张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500元。(已预交)二十、被告人万世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预交)二十一、被告人郭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已预交)二十二、被告人卢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预交)二十三、被告人吕子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预交)二十四、被告人李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已预交)二十五、被告人付浩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预交)三十、责令各被告人对其参与的诈骗金额7423426元(已扣除苏磊等人退赃款共计214848元)共同退赔被害人(附清单1);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478867元(已扣除李强等人退出违法所得共计206233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63台、手机43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息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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