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81民初7952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3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村支行借款本金9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20年10月20日利息为420167.41元,2020年10月2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张延凤、王永亮、赵向国、杨康熙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郭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2元,减半收取8566元,由被告郭军、张延凤、王永亮、赵向国、杨康熙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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