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艳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81********6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81民初147号 |
案号 |
(2021)辽0181执1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景安、张艳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彭付海借款本金65000元;二、被告赵景安、张艳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彭付海借款利息,以本金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刘彦涛对以上一、二项判决条款付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50元由被告赵景安、张艳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