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春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4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6民初5406号 |
案号 |
(2021)辽0106执恢7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春生、祝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 000元;二、被告魏春生、祝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洋支付利息,以本金13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24日起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4元,保全费1424元,由被告魏春生、祝丽春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春生、祝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 000元;二、被告魏春生、祝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洋支付利息,以本金13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24日起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4元,保全费1424元,由被告魏春生、祝丽春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