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春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49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6民初5406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恢7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春生、祝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 000元;二、被告魏春生、祝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洋支付利息,以本金13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24日起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4元,保全费1424元,由被告魏春生、祝丽春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春生、祝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 000元;二、被告魏春生、祝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洋支付利息,以本金13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24日起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4元,保全费1424元,由被告魏春生、祝丽春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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