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1529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7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李娇娇与被告辽宁翔达航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辽宁翔达航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娇娇返还132000元及利息;三、被告金鑫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娇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辽宁翔达航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鑫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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