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8********4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923民初129号 |
案号 |
(2021)桂0923执恢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与被告庞瑞平、庞国庆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abcbbfq[2015]第0178号);被告庞瑞平应偿还借款本金38985.95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三、被告庞瑞平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9月30日止,结欠利息17588.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52.45元,手续费1755元;以借款本金38985.9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对被告庞瑞平所有的桂kpl177号众泰牌普通客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五、被告庞国庆对被告庞瑞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庞瑞平、庞国庆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