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21********2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7304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3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永录、石生宁、许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丽芳咨询费168746.5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168746.53元咨询费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482元,由被告李永录、石生宁、许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