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21********2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7304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36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永录、石生宁、许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丽芳咨询费168746.5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168746.53元咨询费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482元,由被告李永录、石生宁、许建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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