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旗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03民初2469号 |
案号 |
(2021)桂0703执恢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朝明、李玫珍、李俊宏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借款本金456694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计至2019年3月18日止,含罚息、复利共223803.2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对被告江朝明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69号赛格新时代广场 ha1-h110、ha1-h109、ha1-h107三间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106747号、201106740号、 201106758号)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对被告黄继红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6号a1栋e3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100309号)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钦州市桂福农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旗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朝明、李玫珍、李俊宏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朝明、李玫珍、李俊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46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0372元,由被告江朝明、李玫珍、李俊宏、钦州市桂福农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旗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仕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677738859P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科园大道27号湖南大厦7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