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201********1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4201民初974号
案号
(2021)新4201执17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塔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正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支付借款本金700 000元,利息40227.6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利随本清;二、被告李作政、田红梅、任冰凌、王吉林、骆世新、梁春萍、刘刚、卢菊、张国徽、王俊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11202.2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01.14元,邮寄费940元,合计6541.14元由被告刘正强负担,被告李作政、田红梅、任冰凌、王吉林、骆世新、梁春萍、刘刚、卢菊、张国徽、王俊莲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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