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4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2444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8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祥海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3日起,按照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给付至本金全部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孔祥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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