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海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4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2444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1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祥海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3日起,按照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给付至本金全部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孔祥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