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尚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1********2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702民初2581号 |
案号 |
(2021)川1702执恢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达州市蜀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欠原告成都同创友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30 030元;二、在2020年10月10日前,被告达州市蜀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成都同创友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 50 000元;在2020年11月15日前,被告达州市蜀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成都同创友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 100 000元;在2021年3月15日前,被告达州市蜀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成都同创友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80 030元【户主:成都同创友德商贸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弥牟支行;账号:844401040008609】;三、若被告达州市蜀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前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同创友德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资金占用利息;四、若被告达州市蜀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前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同创友德商贸有限公司可自被告达州市蜀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的次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达州市蜀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欠的全部货款;并自2019年4月10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同业拆借一年期利率标准2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五、第三人吴尚昆当庭书写书面承诺书,承诺自愿作被告达州市蜀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全部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六、如果被告达州市蜀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