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华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5********7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4民初11577号
案号
(2021)粤0114执恢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5000元给原告夏荣;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380000元给原告夏荣;三、被告雷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83383.5元给原告夏荣,该赔偿款在被告雷辉勇有财产的情况下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雷华春负担;四、被告欧阳兆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4229.37元给原告夏荣;五、驳回原告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2.2元(原告夏荣申请缓交,本院予以准许),由原告夏荣负担9901.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4963元,被告雷华春负担6655元,被告欧阳兆敏负担122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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