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81********41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33154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4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陈丹向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欠款本金50750元、利息262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20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陈丹向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72元、诉讼保全费648.75元,由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2.73元,由被告陈丹负担1988.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