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治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221********3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5295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39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治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支付利息60333.88元(截止2020年6月12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借款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对被告包金玉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塞上骄子15号楼八层10号公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对被告郭传敬、荣师凤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南侧长城花园西区2号楼1207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5元,由被告白治强、包金玉、郭传敬、荣师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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