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扈瑞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01********2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81民初4472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46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扈瑞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卫靖股权转让款1099429元及利息(其中,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的利息,以股权转让款本金1099429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股权转让款本金1099429元为基数,按月息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以股权转让款本金10994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许卫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83.元,由被告扈瑞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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