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5********2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285民初3039号 |
案号 |
(2021)鲁0285执1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鑫盾蔬菜加工厂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店埠支行朴木分理处借款本金2539956.11元。二、被告青岛鑫盾蔬菜加工厂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店埠支行朴木分理处截至2020年6月2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115676.83元。三、被告青岛鑫盾蔬菜加工厂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店埠支行朴木分理处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被告青岛金泰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李祥斋、战维珍、刘廷辉、崔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五、被告青岛金泰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李祥斋、战维珍、刘廷辉、崔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青岛鑫盾蔬菜加工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0元,由被告青岛鑫盾蔬菜加工厂、青岛金泰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李祥斋、战维珍、刘廷辉、崔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