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细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2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401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1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细利、刘美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琴茹借款35万元、利息4万元及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温州玖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温州玖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细利、刘美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75元,由王细利、刘美珍、温州玖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9-07 |
发布时间 |
2015-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