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531********0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2531民初810号 |
案号 |
(2021)内2531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多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刘春香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2020年11月26日利息暂计算为52661.25元,以原告刘春香2020年8月28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合计144431.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多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