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3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10218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42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萍、杨先勇、杨欧阳如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兴波货款110081.8元及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兴波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被告杨萍、杨先勇欧阳如喜连带承担1100元,原告王兴波承担2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缴上诉费2764元(若不按时如数交纳则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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