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5013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4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吉庆支付原告刘进龙工程款267960元;二、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在欠付被告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刘进龙主张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进龙对被告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吉庆、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9元,由被告刘吉庆、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