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0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2860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4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勇、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3109.6元、利息154366.71元,费用43064.1元,并支付本金293109.6元自2019年11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宁夏银行如意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执行); 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对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的保证金1350万元(账号:22000154500001493)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8元,由被告谢勇、王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