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艳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8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22民初3964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4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进岭、毛艳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小群借款本金1182000元及利息(以118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4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二、驳回原告宋小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毛进岭、毛艳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