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25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724号 |
案号 |
(2021)豫1024执1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13.69元(计算至2019年2月10日;以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卢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00元;三、被告徐亚丽、彭子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卢向阳、徐亚丽、彭子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卢向阳、徐亚丽、彭子明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