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202********2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116民初2645号 |
案号 |
(2021)鲁0116执2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永春借款本金6500元;二、被告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永春借款利息,以6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7年5月4日计算至上述本金付清之日,扣除魏亮已经偿还的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万东人民陪审员王学东人民陪审员秀芳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一胥文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