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7********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刑终1342号 |
案号 |
(2021)川0180执恢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0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人蔡锦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对扣押在案的黄克琼、张明兰、蔡小丽、蔡乳霞退缴的提成款人民币3.1658万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樊强、蔡锦秀犯罪所得的利息、居间费人民币150.4529万元、已吸收尚未归还的存款,以及蔡琼萍等21名营销人员尚未退缴的营销费人民币23.6554万元(详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附表4);追缴的上述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高泽琴等52名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人民币752.9909万元(详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附表1);鉴于刘杰等10名营销人员系本案集资参与人,应当依法追缴的违法所得可予折抵本金;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樊强、蔡锦秀予以退赔;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0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人樊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