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7********3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刑终1342号
案号
(2021)川0180执恢9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0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人蔡锦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对扣押在案的黄克琼、张明兰、蔡小丽、蔡乳霞退缴的提成款人民币3.1658万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樊强、蔡锦秀犯罪所得的利息、居间费人民币150.4529万元、已吸收尚未归还的存款,以及蔡琼萍等21名营销人员尚未退缴的营销费人民币23.6554万元(详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附表4);追缴的上述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高泽琴等52名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人民币752.9909万元(详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附表1);鉴于刘杰等10名营销人员系本案集资参与人,应当依法追缴的违法所得可予折抵本金;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樊强、蔡锦秀予以退赔;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0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人樊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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