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峰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23民初235号 |
案号 |
(2021)辽0423执1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成贵、易峰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慧借款本金人民币12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