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成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2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23民初290号
案号
(2021)辽0423执1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永华承包费87,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永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00元,由刘永华负担22.00元,彭成良负担2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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