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成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2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23民初290号 |
案号 |
(2021)辽0423执1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永华承包费87,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永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00元,由刘永华负担22.00元,彭成良负担2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