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83民初2872号 |
案号 |
(2021)辽0283执恢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盛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1 500 000元,并承担借款1 500 000元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利息,承担借款1 500 000元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45%计算的利息(已偿还利息76 680.54元);二、被告盛海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可以与大连市荷花山服装有限公司协议,在最高债权额1 070 000元限度内以位于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委的房屋(0901314、0901315、0901316、0901317、0901318、0901319、0901320)、在最高债权额530 000元限度内以位于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庄国用2011字第2001号,面积6306平方米)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盛海、大连市荷花山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